海洋保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洋遊憩或休閒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船舶海上航行、活動或作業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其他與保育海洋生物有關之人為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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