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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12 條
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三、從事探礦或採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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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二、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三、從事探礦或採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