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洋保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水產養殖。 二、採捕海洋生物。 三、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四、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五、從事探礦或採礦。
  2. 從事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行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者,免申請許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洋保育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