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水產養殖。 二、採捕海洋生物。 三、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四、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五、從事探礦或採礦。
- 從事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行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者,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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