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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 二、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巡護、污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 三、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
  2. 前項第四款申請同意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審議作業、廢止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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