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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務,應設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之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審議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4. 海洋庇護區之心區劃定,致該區域之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應予補償。
  5. 第一項海洋庇護區之劃定基準、變更、廢止程序、第二項審議會之設置、組成、運作與前項補償之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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