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 1.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 2.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項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及選任理由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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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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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