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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8

  1. 1.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2. 2.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項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及選任理由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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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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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