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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26-3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用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遲發性災損,其受損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顯現者,亦適用之。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七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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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6-3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