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了在天然災害發生後的相關程序與救助地區的公告辦理。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災害發生後七日內依農業損失程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在特定情況下可請求勘查報告。第二項規定了損失嚴重情況下的評估和公告程序。第三項規定了特定作物的救助額度和扣除已領取救助的情況。第四項至第七項則規定了相關的申請程序和檢附報告的要求。 針對第6條的保留原則,在台灣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 台上 字第 3532號)中,澄清了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的解釋。根據此裁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災害性天氣參數來提出申請,並可在救助公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預撥現金救助的救助款。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台湾最高法院官方网站或相关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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