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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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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依作物特性災損無法於三個月內顯現者,得於六個月內完成提報。
  2. 2.前項農業損失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速報統計資料,或現場勘查結果評估,公告該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但養蜂產業因天然災害致主要蜜源作物(荔枝、龍眼)開花率或流蜜率不佳,蜜蜂採集區域受限,造成蜂群缺糧明顯受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作物開花率或流蜜率低於五成之直轄市、縣(市)種植面積合計超過全國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七十,得公告全國為蜂群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3. 3.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農業損失程度有疑義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主要受災地區勘查報告。
  4. 4.前項勘查報告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共同認定。
  5.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依第一項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6.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於救助公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預撥現金救助之救助款。
  7. 7.第一項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救助項目之生產成本,每年檢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了在天然災害發生後的相關程序與救助地區的公告辦理。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災害發生後七日內依農業損失程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在特定情況下可請求勘查報告。第二項規定了損失嚴重情況下的評估和公告程序。第三項規定了特定作物的救助額度和扣除已領取救助的情況。第四項至第七項則規定了相關的申請程序和檢附報告的要求。 針對第6條的保留原則,在台灣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 台上 字第 3532號)中,澄清了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的解釋。根據此裁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災害性天氣參數來提出申請,並可在救助公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預撥現金救助的救助款。相关数据来源请参见台湾最高法院官方网站或相关法院公告。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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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