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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 2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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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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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