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一千二百公尺內之行政村(里)。
- 2.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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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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