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 6 條
- 1.回饋金應由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饋金發放年度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構機或寄養家庭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得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自領取。
- 2.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持有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 3.回饋金受領人以戶政單位提供之設籍名冊為判定標準,如未在名冊內者,得由回饋金受領人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四月底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 4.回饋金受領人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之領取期限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定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持有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