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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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