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指疑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或未經查明為本條第二款之人。 二、精神病人:指罹患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精神病之人。 三、現場人員:指發生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情況時,於現場處理之警察、消防、衛生或其他機關所屬之人員。 四、護送就醫:指現場人員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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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經查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適名詞
- 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條文
- 精神衛生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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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