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1.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該會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機關(構)共同辦理,必要時,得商請國防部及內政部協助之。
- 2.前項訓練課程包含傳統狩獵文化、自製獵槍相關法令、自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完成訓練且經測驗通過後,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
- 3.參加第一項訓練之資格、課程測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4.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第一項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需要,得向內政部申請購置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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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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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