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36

  1. 1.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該會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機關(構)共同辦理,必要時,得商請國防部及內政部協助之。
  2. 2.前項訓練課程包含傳統狩獵文化、自製獵槍相關法令、自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完成訓練且經測驗通過後,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
  3. 3.參加第一項訓練之資格、課程測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4. 4.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第一項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需要,得向內政部申請購置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該會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