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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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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辦法施行前依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規定許可並
核
發執照之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者,仍得繼續
持有
使用。
前項自製獵槍不
適
用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
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後繼續持有者,其持有人應簽署
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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