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本辦法施行前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許可並核發執照之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者,仍得繼續持有使用。
- 前項自製獵槍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後繼續持有者,其持有人應簽署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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