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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住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 一、成年。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四、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2.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 一、成年。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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