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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規定持有、租用及借用之甲式自製獵槍以一枝為限。繼續持有本辦法施行前之自製獵槍者,及依本辦法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可持有之自製獵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2.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寄藏、個別保管之自製獵槍以二枝為限。
  3. 依本辦法規定持有之自製魚槍及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購置之魚槍合併計算,可持有之魚槍總數量上限為二枝。
  4. 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三百顆,合併計算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五百顆。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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