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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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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第七條至第九條
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
翌日
起二十日內准駁。
內政部受理
第十二條
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
期間
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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