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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11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
  2. 2.內政部受理第十二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
  3. 3.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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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