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 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 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 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 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