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及緩衝空間,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 二、應避免破壞申請案件範圍及其周邊地區既有生態廊道或生態網絡之完整性及多樣性。 三、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 四、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及緩衝空間,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 二、應避免破壞申請案件範圍及其周邊地區既有生態廊道或生態網絡之完整性及多樣性。 三、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 四、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