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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育者,不在此限。
  2. 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計畫,應說明區位無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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