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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14

  1. 1.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2. 2.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3. 3.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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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