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 1.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現役軍人對於本府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府權責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 2.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各款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 3.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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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復審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6 條條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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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