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政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定明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定明本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一、第一項定明政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定明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定明本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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