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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