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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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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2. 2.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40617 制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名詞
(114061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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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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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