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定明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