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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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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2. 2.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3. 3.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沿革 1

(1140617 制定)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 法律名詞
(114061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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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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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6 條規定:「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