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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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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2.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立法沿革 1

(1141031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41031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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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