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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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41031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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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