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申請設置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以下簡稱細胞保存庫),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執行細胞操作許可之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以下併稱設置者)為限。
- 2.前項細胞保存庫,應置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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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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