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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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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以下簡稱細胞保存庫),以依本法
第十四條
規定取得執行細胞操作許可之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以下併稱設置者)為限。
前項細胞保存庫,應置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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