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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5 條

  1. 1.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 一、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 二、有緊急醫療需求。
  2. 2.有前項情形時,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使用該製劑;病人之同意,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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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 一、一親等或二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