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5 條
- 1.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 一、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 二、有緊急醫療需求。
- 2.有前項情形時,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使用該製劑;病人之同意,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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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