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性判定結果之限制: 一、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 二、有緊急醫療需求。
  2. 有前項情形時,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使用該製劑;病人之同意,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