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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適性判定:指依提供者篩選及提供者測試之結果,就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適合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製劑)製造使用之判定。 二、篩選(screening):指依提供者之醫療紀錄及其病史訪談紀錄、身體理學檢查結果及其他相關醫療紀錄,就提供者相關傳染性病原之有無或罹病風險之評估。 三、測試(testing):指以提供者之檢體,於實驗室進行相關傳染性病原或疾病之檢查。 四、合適提供者:指提供者篩選結果顯示提供者未帶有相關傳染性病原或罹病之風險,且提供者測試結果為陰性或無反應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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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適性判定:指依提供者篩選及提供者測試之結果,就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