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5 條
- 1.保險業作業委外,應由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前條規定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控管作業委外事項。 二、就作業委外事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要求作業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保險業作業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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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係名詞
- 債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暨名詞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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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