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6 條
- 1.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二、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書記載之基本資料、受益人變更、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始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四、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理消費者之申訴。 五、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 2.保險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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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適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調處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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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