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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7

保險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措施: (一)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二)確保保險業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三)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之當措施。 (四)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五)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練。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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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7 條規定:「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