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3 條
保險業與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契約,除須符合第九條規定外,其契約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內容,應包括不得有前條所列行為,及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二、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三、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保險業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消費者爭端解決等情形;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四、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五、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離職日期。 (三)離職原因。 六、應將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二)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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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等情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予以名詞
- 法令名詞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9 條條文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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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