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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4

保險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務人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辦法及作業委外契約約定辦理。 二、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經其他保險業依據前條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應加強對受委託機構之查頻率及範圍。 三、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五、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六、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保險業申訴電話、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七、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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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