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4 條
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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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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