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5 條
- 1.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技術人力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並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技術人力收存,且自行保存五年: 一、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二、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 2.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 3.雇主應備置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一、勞動契約書。 二、第一項薪資明細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文件。
- 4.第一項工資,除外國技術人力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技術人力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 5.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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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名詞
- 行政執行機關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扣押名詞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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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