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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53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展延聘僱(以下簡稱展延聘僱)。 三、外國技術人力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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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羈押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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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