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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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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3. 3.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報酬名詞
  • 申訴名詞
  • 核定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依職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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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