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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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 3.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115010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以期周延外送平臺業者管理機制。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劃分。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報酬名詞
- 申訴名詞
- 核定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依職權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以期周延外送平臺業者管理機制。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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