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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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計畫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理由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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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
考量青年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政府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青年事務之事項,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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