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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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理由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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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爰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二、另因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係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編列,例如,青年創業貸款、青年購屋貸款、青年租金補貼等,爰於第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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