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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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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與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4. 4.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職涯探索與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創業資金取得、培訓課程、諮詢輔導與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與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與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與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與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與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依職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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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青年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基本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基本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