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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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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 所稱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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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基本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基本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