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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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 所稱名詞
- 法令名詞
(1141226 制定)
一、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稱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並審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明定本法所稱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二、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為利政策推動,爰於後段明定其他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所稱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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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