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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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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2.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3. 3.前二項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4. 4.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沿革 1

(1141226 制定)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上開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理由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保障青年參與權益,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以包括各族群為原則。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1141226 制定)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保障青年參與權益,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以包括各族群為原則。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亦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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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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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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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年基本法第 28 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基本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