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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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 2.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 3.政府應每四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政府應每四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立法理由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三、政府定期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使各界了解我國青年現況,以利發展及推動青年發展事務。
- 法人名詞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委託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三、政府定期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使各界了解我國青年現況,以利發展及推動青年發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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