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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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理由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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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及欣賞藝術之權利。 二、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之培養,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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