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
- 2.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
立法理由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 扶養義務名詞
(1141226 制定)
一、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其不僅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青年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