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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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增進財務知能,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立法理由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財務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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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6 制定)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財務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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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