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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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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2. 2.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立法沿革 1

(1141226 制定)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人民之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是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參酌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為國際趨勢,且完善年滿十八歲青年之權利及義務,有助於青年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並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為積極實現十八歲公民權之願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41226 制定)

一、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人民之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是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參酌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為國際趨勢,且完善年滿十八歲青年之權利及義務,有助於青年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並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為積極實現十八歲公民權之願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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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基本法第 20 條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基本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